叫做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这跟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再怎么说,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都是物权法和财产权法的对象,或多或少地会发生财产关系,每个人也不可能一辈子只享受私有财产、私有权利,或多或少地会享受公共财产与公共权利。从上公办幼儿园到公办学校,从走公路、搭乘公共汽车到逛公园,以及享受公共福利等,哪一点不是与公共财产、公共权利有关?
那些叫嚣物权法不应当保护公共财产的人,不仅仅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都不齿,连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也不齿!
第四,物权法真要规定保护国家所有的那几个原子弹,那又怎么样?物权法不能采取归纳法来规定保护那几个原子弹吗?
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公共的财产,越是重要的越是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这是百分之百肯定了的。
物权法第41条特别郑重地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什么意思呢?告诉你吧,这是确认和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的一个归纳公式。用这个公式代进去就是: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子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岂止是原子弹,当然还可以包括氢弹、中子弹等核武器都在内了。岂止是核武器,常规武器也包括在内了。岂止是武器,任何一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标的物或者财产,或者权利,该保护的一定要完全彻底的保护。
既然你们可以宣布尽一切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宣布尽一切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财产?
物权法第56条特别严肃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这是什么意思呢?告诉你吧,这是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的一个归纳公式。用这个公式代进去就是:
“国家所有的【原子弹】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既然你们可以声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声明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再者,保护国家的原子弹仅仅是纯粹国家的财产和国家利益吗?原子弹明明是保护整个中华民族全体人民财产和利益的,怎么与保护私有财产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呢?想当年,美国空军向日本的广岛、长崎投下“大胖子”、“小男孩”两颗原子弹,难道说轰炸破坏的全部是国家财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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