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们处在21世纪,为什么要照猫画虎地沿袭古代物权法的狭隘规定?私法式的民法到底有多少死亡条款?
资料显示,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进行了150多次的修改。就是说,平均每年修改次数多达1。5次以上。增补了145条,废止了84条,现存2462条,其中第1012条至第1017条废止后又恢复了。死亡条款高达200多条。
法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2次讨论草案的会议,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讨论的就有97次。即便如此修改多次,法典颁布后,从19世纪到20世纪已经修改了多次,在现存的2300多条目中,大约增补了500条以上,其中关于公法的内容主要是在修改过程中增补的。
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有的没有废止,但过时的条款没有用处了。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有许多内容是农业社会的物权法,私法成分太浓烈,有些内容与德国基本法(相当于宪法)相矛盾。
譬如,30年的土地永佃权,全国现在能够找出来有几个?物权法的基本职能,除了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还有利用物权、规范物权、调整物权、限制物权。德国物权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很多,那么,这样的物权从哪儿来、到哪儿去?遇到国家因公共利益来征收私人的土地怎么办?私人土地所有权与公共土地所有权是个什么关系?怎么规范与调整、平衡与限制这样的产权关系?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与意定的土地所有权是怎么样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既然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为什么有的可以随便拆、随便建,为什么有的不能随便拆、随便建?
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的德国,可以拿着民法典和物权法到处打猎,可以随意地取得野生动植物,现在不行了吧?21世纪的中国更是不行了吧?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人的住房紧张得不得了,民法拼命地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现在不需要了吧?
德国统一以后,麻烦的事情更多了。原东德是土地公有制的、西德是土地私有制的,倘若现在要重新修订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那死亡条款到底又要冒出几百条来?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物权法,一向被西方世界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典范。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大刀阔斧地修改?为什么修改得面目全非了仍然那样的不尽人意?
告诉你吧:最主要原因在于,其中的私有化内容太严重了。或者说是太私法、太目无公法了!
物权法有个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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