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设立国家专属物占有制度的目的,主要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和巩固国防事业、国家安全的需要。
此类最特殊的占有制为特殊的信托占有权制度,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他们的合同关系是政治合同关系或者政策合同关系,一般不适用经济合同关系。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的消极占有权,全封闭式禁止流通。
国家专属占有物一般为禁止流通的特种物,在无权占有板块中是最主要的控制对象,在各种占有制中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发生,一般情势下不得处分此类特种物。没有必要、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向其他所有制和外国人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禁止转让国家专属占有物的所有权。
因为是全封闭式禁止流通物,客观上要求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全封闭式。此类特殊占有权是消极占有权,只讲究物权价值、社会效益,甚至于可以忽略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其活跃性程度远远不及其他各种物的激活程度。
第二,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主体是严格控制的,不同的特种物由不同的单位与个人占有。
这种占有,主要指保管持有、有特殊需要的占用。其中一些极特殊的占有物如尖端武器不一定要使用,但必须妥善安置、妥善保管。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占有保管国家专属占有物,需依宪法、相关的组织法等法律确定物权主体,并且每个单位与个人占有保管对象不尽相同而责任相同。
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物权客体,目前来说可以确定一些基本对象。在国富民强的条件下可以多确定一些对象,如国家储备一些尖端武器的数量,增加一些品种是必需的。
帝国主义者亡我之心不死,中国周边一些流氓国家肆无忌惮地侵占国家主权与海洋资源,战争一触即发。各个时期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有所不同,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