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属占有物过多过滥会有副作用,会过多地增加财政和人民的负担,容易拖国民经济的后腿,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改善。
前苏联与西方国家搞军备竞赛数十年,军工企业和军工产品过多过滥,最后导致国民经济走向崩溃甚至于国家分裂瓦解,历史教训也是十分严重的。
第三,对抗式特殊优先权与排他权,排除国内外敌人的侵占和破坏。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不是民法意义上、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民法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很一般的权能,是依靠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来排除其他人的占有,很少有先占特权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最为特殊的权能,对于单位内外、国内外都有非常强烈的对抗式优先权与排他权。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面临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双重严重威胁,即使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来优先计划研制“两弹一星”,使得中国和平发展了四五十年,中国的外交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第四,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基本理念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同时兼有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全国人民的生存权是至关重要的,发展权是排在第二位的,国家不能只顾发展经济而不顾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安危。
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组织法等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国家专属占有物,使其能够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在特定情势下,有条件要发展,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来发展。物权法是一部简单的民法,并不一定要规定这些内容,而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考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