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可以适当地向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开放,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其基本的占有关系模式为“国家法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民企业或者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平等竞争,国家法人采取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关系成立建设用地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由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由未曾占有变成直接占有有。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专有占有物出让,并不表示该物所有权的出让,只是使用权的出让,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此类物权变动规则,与动产交付的方法根本不同,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地区的做法很不相同。
一般流通领域中,动产占有物的出让标志着所有权的出让,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所有权包括不再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构成占有关系。只有于动产所有权人出租该动产的情势发生后,原所有权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包括仍然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才能构成占有关系。动产占有物的交付,基于所有权的交付与基于使用权的交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土地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于出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因为法律认可私人也能够取得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出让一块土地就失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倘若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实施的是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只能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只能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法人、代表土地所有权人买卖土地,其他的单位与个人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基于此项特权,国家法人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出让制度和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以及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就相对容易多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的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和建筑物建设权等一整套不动产权利。当全民企业或者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国家的。因此,国家法人仍然可以管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和建筑物建设权,有权拆除违章建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为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出钱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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