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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1(第3节)

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由法院执行浮动抵押权(对于被撤销企业债务人财产的司法抵押权)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法院组成临时的共同占有关系,但法院为非利益关系人。以上抵押权人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外发生的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是自物权人系于共所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省略了他物权人系于共占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二)法定共有权与意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享有法定的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优于意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

1、法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的共有权,也是分档次、分级分类的法定共有权。

第一档,是由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宪法、行政法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共有权。

按照所有制关系法和特别的所有权关系法确定共有权人与共有权对象,法定的所有权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至于法定所有权项目下的占有权,是有一些可以由权利人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由国家法人专门享有的,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粘连的占有权,是允许转移、更改和消灭的。

制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集体共有制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政策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所有权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划分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主体,其中“其他人”是新增的主体。物权法第八章又规定了“共有”,是从所有权制度中重新定义的一种物权主体,至于是否存在“共有制”的问题,大家可以揣摩、讨论。

物权法颁布以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全国大范围的讨论将近2年,小范围的讨论将近13年。其中一个焦点之一,有些学者认为现在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其理由主要是,在城乡集体所有制改制之前,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三要素是公有的,尤其是一些城镇集体的投资者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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