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这跟地方国营企业相差无几。城乡集体所有制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色。
改制之后,城镇集体所有制改成了自负盈亏的股份制,政府也不对集体企业投资了,农村集体有的(绝大多数)是家庭承包制的,有的是改成了自负盈亏的股份制,原公有制的“三要素”已经不复存在。按劳分配不再是唯一的产品分配方式,按投资分配、按股份分配、按承包分配等方式并存,与公有制的分配制度并不相同。西方国家的股份制比比皆是,除了国营企业之间的股份制以外,名义上是私有制,实质上是共有制。
但是,有一些主流学者认为(大意),现在的集体所有制依然是公有制,主要理由是连宪法都承认是公有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即公有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业改制并不影响公有制的性质。
西方国家的体制是两分法,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式,而共有制基本上归于私有制之中。
俄罗斯民法典不再提集体所有制,亦采取两分法将自治组织之类的集体所有制归入私有制。诚然,中国仍然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肯定不能跟西方国家、跟俄罗斯那样搞两分制。
第二档,是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共有权。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是非常奇特的。是与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很是不同的。
本质上是由债权法引起的共有权,不是由物权法引起的共有权,反过来担保物权法对于担保债权法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债权同时成立,或者说担保债权成立时担保物权同时成立;担保物权成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担保财产或者担保权利的共有关系成立。但是,这样的共有关系一般是短期的或者定期的共有关系,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消灭与共有关系的消灭几乎是同时发生的,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消灭与共有关系的消灭几乎是同时发生的。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主要表现在共同占有权、共有处分权及其共有关系方面。实际上是由他物权人主导的这些共有权与共有关系,自物权人变成了辅助性的共有权与共有关系。此处可以不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都可以虚拟为共同共有关系,而且只能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才能继续两者之间的共有关系。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不是共有关系双方共享共有权利益,而是由债权人独享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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