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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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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2(第4节)

进行规定是比较少见的。

意定共有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共有制,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结果等都可以自由设立或变更,也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实行。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都有权自由选择或变更甚至消灭占有权、占有关系和占有结果,所有权式占有与非所有权式占有、变更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权利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大。

二、一般认识

1.共有制

对于共有主体的看法不同,也会有一些不同的说法的。制度物权法侧重于所有制的,仅仅明确规定城镇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其他的共有制忽略了。一般物权法侧重于共有权,应当说也将其他的共有制包括进来。

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中德物权法研讨会。讨论德国的共同共有制度时,德国专家介绍了德国共同共有制的立法情况。在德国法律中,共同共有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从类型上说,德国的共同共有包括以下三种:第一,人合社团;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共同继承。从体例上看,同这三种共同共有相关的问题分别规定在债权关系法、家庭法或者继承法当中。没有在物权法上作一般规定。德国专家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上对共同共有作出统一的一般性规定,持保留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64页)。

德国的“人合社团”的组织架构,应当说与中国城镇或者农村的“集体”—村民合作社是大体上相同的。但毕竟德国是私有化社会,土地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完全是私有化、市场化运作的,这跟中国的物权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有一点是可以充分肯定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共同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中国的共同共有制,实际上分为两种类别:

第一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公共性质的,如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同共有制,主要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三要素为共有。

第二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私共性质的,如居民小区的业主共有、家庭或夫妻共同体及其共有物产等,主要是生活资料为共有。居民的地上权、地役权连同绿化面积、同栋楼房的设施与附设设施等,也是共有物。

以上第一种共有制,因为共有人的占有物数量巨大、面积广泛、时间恒久、物权活动频繁等特征,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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