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可以永远不变更、转移与消灭,这就是由专有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提升到专属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
法律规定农村地区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不动产归集体占有的,属于主客体比较特殊和占有权比较固定的不动产专有共有物。
以大农业(农、林、牧、渔)为单位实施专地专用、合理利用、严格审批与登记制度,保护全国耕地面积的合理基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对于农用土地的流转、抵押和其他的使用权转让行为也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农村土地用途广泛,但附加值相对偏低,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占用一些农村土地包括耕地。
人们过分的趋利性与目光短浅行为,容易忘乎所以与铤而走险。种种不确定因素与危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方面的集权与放权等矛盾日益凸出。
为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均衡化发展,同时保证城镇化建设的有序化、理性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依据各种制度物权法的全盘规定,长期地全面地限制共有人的权利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由此可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专有共有物的效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的土地资源面临着两大共同问题:一是土地的环境污染,二是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少征收征用农用土地和抑制房地产业的过热膨胀。
专有共有物的利用,形成了一个内循环系统和外循环系统,生成不同形态的占有形式与利用形式。
内循环系统,是在大农业内部可以作适当的用途调整,耕作业(农、林)调整为养殖业(牧、渔),或者养殖业(牧、渔)调整为耕作业(农、林),或者同一产业类型的调整,甚至于各产业反复的、交叉性的调整,农业生态环境基本上不会破坏,农业经营者应当说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农用土地可定位为放权让利式的对内循环利用。外循环系统,是将各种农用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标志着农业生态系统的土地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属性,甚至于是永久性地毁损了农业生态系统的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具备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这种自主权,农用土地可定位为集权严控式的对外循环利用。
专有共有物对于共有人的物权等级来说低于专属所有,因为专属所有的物权等级是绝对固化的物权,而专有共有是相对固化的物权,如农村群体的土地类和农村自建住宅类不动产的处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