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全面理解与实行《物权法》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在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上,都要进行物权化的整体保护,不能只顾一个方面的物权化保护。很多时候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更加重要。
二、主要特征
一般共有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没有先占特权。
先占特权,亦即先取特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对于特定的物进行取得与占有相关特权的确定,并不需要以合同关系与货币交换的方式确定共有人的占有权利,而是以无偿援助的先定占有赋予共有人以先取特权,并排除他人的物权干涉。如集体共有的土地占用权就是法定的先占特权,是对于农村集体的一种物权化倾斜方式。共有人没有先占特权,共有人关于一般共有物的后天占有权就是属于这一类普通的物权。
没有先占特权,即促使共有物能够无障碍性地流通与移转,其物权化调整不仅仅以成文法为其基准,必要时需要将习惯法作为补充条件。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有许多没有规定过的,应当参照习惯法的办法来实行。合同关系里面的许多内容,就有习惯法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法官可依据当地的某些公平合理的习惯来加以确认与调整,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多数是可流通物。
可流通物,是可供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的标的物,物的用途不同,所适应的对象也不同。物的流转速率(物的利用率)直接影响到资金流量的速率(资金利用率)。物的流通伴随着物权的变动与资金的流通,通过相应的运作过程,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物的趋利性功能的再现。多数一般共有物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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