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进入流通领域的,所面对的交易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要在本共有制系统内和本区域内流通。共有财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需将死物变活物,需避免机械磨损与精神磨损,需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活力,需依据经济法则和物权法原则进行规范化调整。
不可流通物,分为相对型和绝对型两种形式。
相对型不可流通物,是指共有人需要适当保留的物种。如集体企业的机械设备是企业的核心财物,是能够出卖的,但应当是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才出卖,有处分权是个非常态,无处分权是个常态。
绝对型不可流通物,指法定的不得生产、销售、交换、流通、分配与消费的特定物种。如有毒有害的食品、化妆品和毒品等等,无占有权或处分权永远是个常态。
第三,多数是动产物种。
动产物种,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因为此类物的占有形式不是法定固定的,不能如土地所有权、占用权那样的固化起来。对于共有人和其他人都没有先占特权,并且多数是可流通物,而动产标的物具备了种类多、可流通、易移转、易消费和一般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等特性,自然成为一般共有物的主体力量。
第四,信托管领物。
集体共有与业主共有的一般共有物,因共有管领权为多人组成,需实行经理人管领负责制或业主委员会管领负责制。在这一点上,与专有共有物的管领模式是一样的。
物权法并不刻意突出共有制,并不是说共有制不起作用,只不过是在某些地方根据需要省略了共有物主体的一些内容而已。共有制之信托管领制是个分工负责的制度,一般共有物的对内管理、对外交易等物权化活动,须通过这个信托管领制度来执行,信托管领物是共有物,不是信托管领人一个人的财物。处分共有物并遇到大事时,应当由共有人代表2\/3的人通过。因此,信托管领制是个民主集中制。
第五,适当突出占有权的地位。
一般共有物于正常流通时,需相对地弱化所有制成分而加强所有权成分。所有制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对立统一的物权化事物。一般共有物为共有权人的共有物,共有物的主体确定以后,他们所面对的物与物权交易的种种问题。
物权运动由此及彼地发展,对外执行时不再唯所有制论,而是依占有权的法理来统一物权化秩序,即物权化时突出占有权的地位。这就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本质上不同的地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