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横向集合与纵向集合的杂交成分,仍然算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主体与经济主体。
合有制改变了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和企业关系、产权关系、占有关系,遂成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最复杂的课题对象。这是宏观物权法的命题,往往需要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三者并用,才能全面地、正确地推导出占有关系的效力。其相当于准共有制,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则亦适合合有制的占有权人。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集合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注意事项:
本命题所谓“合有制”,系指所有制型、所有权型、占有权型、占有关系型、共有关系型合有制。
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本文不堪重负,主要论述一下所有制型合有制。
2、一般分类
合有制分为两大流派和几大类别。
第一类是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
国有企业之间集合,集体企业之间集合,私人企业、自然人之间集合,外资企业之间集合、其他单位团体之间集合等同质化产生的合有制,在统计学上不存在合有制,在物权法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可以列为合有制。
其中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两种形式或者两个等级的全民所有制。
乡镇集体企业和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三种形式或者三个等级的集体所有制。
统计学上将私人合伙企业列为“私有经济”或者私营企业,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人。
第二类是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
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者自然人、外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团体实现混合杂交的经济体或者物权体,从统计学上到物权法学上,均可列为“合有制”。
目前统计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将杂交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列为“股份制经济”,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制经济。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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