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私有物运动过程的物权体制,就是经济私有制。它是规范和调整私有财产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继承与消费过程中的一整套法权制度。私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是个物权运动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私人占有制所发挥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个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义为专有物,物权关系最为简单与清晰,物权保护的力量最单薄、最弱势,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么理想。家庭、夫妻、业主、合伙等两个以上数人占有一物的,定义为共有物,构成小单元或者最小单元的共有关系,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与非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各具特色。
私有物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就会开展开放性、社会性的运作,这样就容易发生对于私有物的共有关系或者占有关系。整合利用私有物过程中,就会形成新的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动力、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物权法第241条规定的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完全适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权人的占有活动。
按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有物的物权保护,会与公有物的物权保护、共有物的物权保护、合有物的物权保护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权保护一律实行“平等保护”制度。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后来发现这样极端的保护不利于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宪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废除。大陆法系物权法从“私人所有权绝对论”发展到“私人所有权相对论”,是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体现了私有财产保护与限制的科学性、社会性的完整统一。
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需要防止过度限制私有财产,另一方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