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可以从私有制中占有,还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权体制中占有。占有,有的是事实状态,有的是权利类型。无论是事实状态或者是权利类型,都可以归结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性质上,统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的推定。
私有者的物权角色是可以变化的,有时候是双重性的。私有者在国营企业中表现为为国家效劳,通过劳动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私有者在集体企业表现为为集体组织效劳,通过劳动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私有者在私有企业表现为为雇主效劳或者为自己谋利,通过劳动所得或者投资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除此之外,私有者还可以从其他各种各样的途径中占有财产。
私有者在非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信托占有人、他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他有物,往往是占有权式占有;在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自然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自有物,往往是所有权式占有。
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人的身份与地位不同,决定了获取私有物的机会与数量亦不同。其中有若干占有关系需要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补充规范与调整。
私有物主体大多数是弱势的,很少取得先占特权,故法学家认定以事实占有推定占有效力,而不是以权利占有推定占有效力。中国物权法整个“占有”一章中,分明直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事实占有却在其次了。
私有物主体中还有一些弱势或者很强势的,主要是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和企业经理人,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单位的、个人的和他人的利益。
在各类占有关系对象中,此类占有人是最主要的监控与限制对象。这里没有民事主体与公事主体之分,凡是非法占有的,均为私有物主体,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二、主要特征
本文开头提到“是占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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