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本来就属于四大经济体制中最低级的一个体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
当然,说私有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的一面,不是说私有制必须服从于其他的所有制,只是从经济关系、物权关系上说明私有制是处于某种弱势的社会地位而已。
第二,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指私有经济的发展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的准则。
私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谋求发展,私人占有者以竞争的姿态求生存,是个客观的要求,应当成为一般的行为准则。
私有产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和不发达的个体农业以及其他的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私有制是最普通的所有制,受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很多产业与行业是不对私有制经济体开放的,甚至于有许多竞争性行业也不对私有制开放。
并且,一般而论,私有财产占有者,对于土地资源类原生物不具备先占特权。因此,私有经济的发展仅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
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竞争性领域不论所有制强弱与大小,大家适用于同一法律原件,处于一体化、公平化保护的体系之中,商品市场的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一致性的。
第三,改良性原则。
改良性原则,指私有制的权利人为了保持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改良所有制、改良落后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改进占有关系等办法来完善自我,实现双赢的良性循环,践行一不损公肥私、二不损人利己、三不恶意占有、四不搞剥削压迫他人的准则。
如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私有制为合有制,可以壮大经济实力,克服单干化风险大的弱点,借以实现经济上稳步的向前发展。
私有制企业的业主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也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第一、不剥削劳工等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遵守。
第四,限制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指各种法律对于私人占有的体制与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普遍性的准则。
确切地说,各种法律对于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是系统化的,包括对于私人的占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关系、处分关系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等,都有相应的必要的限制性条件。
后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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