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已经达成了共识,只不过限制条件大小不一而已。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适当地限制私人的财产权与适当地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是并行不悖的。民事活动中,有合同关系,或者有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社会关系,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民商事义务与限制性条件。如果存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义务与限制性条件。
以所谓的“国进民退”,以及以“公进私退”、“共进私退”、“合进私退”等措施,限制所谓的“民进国退”以及限制“私进公退”、“私进共退”、“私进合退”等双管齐下,是不同限制手段的表现形式。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影响。
同样地,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征收私人的财产,是名正言顺地限制私人的占有权。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也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的影响,其次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影响。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无原则的、盲目的所谓的“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大搞私有化自由化股份化市场化厚黑化,以及“公进私退”、“共进私退”的产权处分形式,所产生的贱卖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滋生严重的腐败机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普通公众利益不保等危害性是极大的,是民法和刑法重点监控、打击的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
相关内容,详见《私有物》《私有物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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