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保护,不单单是对于私物所有权的保护。根据需要和可能,依法依相应的条件区分实施有限制的保护。遵循一定的执法原则、程序与办法,是理顺各种物权关系重要保证。
私有物的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任何人的、任何非法的财产与占有形式,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第五编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是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包括私人非法财产与占有形式在内。
另一方面,物权法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重点保护措施,标志着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其他人财产的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平等保护”就是指这样平衡式的物权化方针政策。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都有各自的物权化方针。私有制之物权化方针,主要的是集中于、表现在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上面。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国家、集体资产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某些弱势群体私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加强法制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固然重要,而加强物权化方针的落实使得我们开拓了门路。法律、制度、政策、规章等仅仅规定宏观层面的,具体办法和物权化做法也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是私有财产的损失,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化公为私、化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式的侵占行为是共同表征。
私有财产保护之防火墙,第一是反侵占,亦即反无权占有和反恶意占有。这是一个极其重要、极其严重的课题。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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