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为,依法纠正过失占有、瘕疵占有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是有权占有的两个基本点。法律规范是为行为规范作出明确性、统一性、指导性、原则性要求的,而行为规范是将法律规范具体落实到人、到事、到物、到权和到义、到责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次是依据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
对于民事主体而言,都是相对自由的一类物权群体,况且占有权、占有制、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条件、占有实务等都是多样化的,法律只能规定一些社会性、全局性、规律性和可统一性的有权占有,不可能并且不可以规定得面面俱到,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总是会留有余地的。人类社会从远古社会到当今社会,都是少不了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的。
就是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很有可能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等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小型的、消费型的有权占有及其占有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见,比较适合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
再次是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合同关系和乡规民约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对于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进行不同形式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合同,俗称契约、契据,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合同等形式。法律规范的合同,主要是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和制式行为合同等形式,流行于经济领域和重要的、大额的产权交易项目。口头合同和非制式行为合同,流行于消费领域和一般性的、小额的交易项目。
3、占有形态上的区分
有权占有,广泛分布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领域之中,而且各具特色,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心态对待它们,反正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照客观条件、客观事实、客观事物和占有形态的类型,对于各种有权占有进行准确无误的推定,这是完全必要的途径、措施与办法。
已知,一般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有物之有权占有,与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物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益式有权占有与私益式有权占有和其他类型的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趋利性有权占有与非趋利性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自物权式有权占有与他物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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