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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第3节)

有权占有差别很大,担保物权式有权占有与普通物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附特别优先权式有权占有与一般优先权式、无优先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所有制式有权占有与所有权式有权占有、他物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物权哲学上,已经抓住了有权占有的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诚然,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不是没有,也不是不重要,而是在民事主体占有类型中占很少的项目比例。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是法定国家所有的,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仍然需要依据合同关系来决定有权占有。

本条款,对于有权占有作出了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这样的规定,外国也有立法例,但更加简略。譬如,德国物权法第854条规定的[占有的取得]:“(1)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而取得。(2)取得人能够对物行使管领的,原占有人和取得人的合意足以取得占有。”

此处的有权占有,需占有人事实上的占有、占有的管领效力以及物权变动上的合意等三大要素构成的有权占有。其中之合意,不仅仅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那个时候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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