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纯属零物权、反物权重点对象,或许是“侵占”的代名词,为有物权、正物权所不容,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与制裁。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或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占他人财产性质严重的、侵占公共财产影响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公然的、有意的损害。
所谓恶意占有,新理论架构中,需依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之系统论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权式、用益物权式、担保物权式和其他物权式以及债权式之恶意占有,零占有权人、零使用权人、零收益权人、零处分权人之恶意式无权占有。
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即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一般采取物权化或者债权化的方式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按理说,应当划分为轻量级的、中量级的、重量级的和特重量级的、超重量级等几个级别,按照量化标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确定哪些可以私了的办法解决内部矛盾,哪些必需以公了的办法来惩处恶意占有人,哪些需要恶意占有人既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
公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即制度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一般采取行政化与货币化的方式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各种专门的行政经济法、行政处罚法、财产刑法,都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已经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行政处罚比民事赔偿的力度大了许多,处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经济制裁的有罚款等方式,行政制裁的有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人事制裁的有惩处公职人员等方式,刑事制裁的有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方式。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优良的法制文化传统,其特点之一,就是严格实行“连坐制”,对于盗贼和伙同盗贼分脏者、对于恶意占有人和无权处分之处分人一同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凡是与恶意占有人之人和事有关的当事人,均视为同案犯,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同为无权占有,但法律责任有着明显的差别,对于善意占有人可以减免一些法律责任,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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