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已经除斥,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五是,有权占有人也可以与善意取得人协商一致,采取变通的方法,共同享有并行使所有权。
六是,其他的办法。如善意取得人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并与赔偿损失后的非法非理的处分人协商一致,采取变通的方法,共同享有并行使所有权。
(2)物权与义务上的差异
善意占有,这是一种无权占有的事实状态,于占有权上处于悬空的、未确定的状态,或者说是一种自然占有状态。法律仅仅承认其情有可原的交易行为或者暂时的占有行为,善意占有人完全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善意取得,是一种由善意占有即无权占有转变升格为有权占有状态。善意取得不限于取得相当的他物权,而且还可以取得自物权即取得所有权。法律同样承认其情有可原的交易行为,善意取得人虽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不一定要履行这样的义务。对于法律不限制交易的标的物,善意取得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径直取得所有权。
(3)相关概念上的差异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善意取得,当然包含了善意占有那样的内涵。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内涵与外延: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为转移为目的之交易取得。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不动产,又可适用于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4)法律责任的差异
善意占有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譬如,遗失物或者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发现人等,未履行妥善保管该遗失物、无主物、不明物之义务,或者未尽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人,于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也有相当的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
但是,毕竟此类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此标的物的,即使是该占有物毁损、灭失,无以返还该物,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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