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经济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中法定的财产,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一般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之推定办法,仅仅恶意占有之推定办法。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
应当说,倘若本文也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中,对于恶意占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一道来,或许20万字也容纳不下。因此,本文仍然运用漫谈的手法,对“恶意占有”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概括。有请各位读者结合本著作几十篇文章来一并理解,或许对于“恶意占有”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二、相关类型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比善意占有的类型多出很多。不同类别的恶意占有,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动恶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应当据此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1)和平占有
恶意占有人和平占有,就是利用和气、平缓或者诈骗的手段巧妙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合谋侵财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与其他占有人串通一气,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合同,合伙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多占、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小偷小‘摸’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和平占有。
(2)强暴占有
恶意占有人强暴占有,就是公然以强势作派、暴力形式或者胁迫等恶劣手段侵占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强盗式掠夺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以暴力行为强迫不动产权利人接受非法的征地、拆迁,或者采取强盗的方式抢劫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强暴占有。
2、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1)公然占有
恶意占有人公然占有,就是在公开场合以公开方式,不避嫌地、不害怕地、不隐秘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以假公济‘私’和哄抢、破坏单位财产者居多,串案、窝案和大案要案居多。
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了一已‘私’利,违反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巧立名目公然‘乱’收费、‘乱’收礼、‘乱’摊派、‘乱’集资、‘乱’享受等。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公然占有。
(2)隐秘占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