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占有。
(3)以恶意占有人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4)以恶意占有手段之强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以恶意占有人大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6)以恶意占有时间有无中断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7)以恶意占有是否具有瘕疵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
(8)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侵犯所有权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9)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0)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1)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2)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犯罪或者犯错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罪占有与有错占有。
物权法第56条、第38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财产保护的特别指令,其中,第一项禁止‘性’、防止‘性’对象是“侵占”。凡是推定为侵占的,必然是违法的,必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谓侵占,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代名词,在“占有”系列中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名词,也是最令人共同厌恶的臭名词。
根据物权法的本义,反对、防止与禁止恶意占有,应当是全体人民、全体物权人的共同义务。决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反恶意占有,公事活动中、社会活动中就不需要反恶意占有。
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办法往往为担保物权法所用,而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但主要是推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并且无权占有中基本上是属于恶意占有。
其他物权法系的占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物,制度物权法的占有物主要针对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个地方有一块无主空闲地,当事人不知道业主是谁,而当事人随意在上面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样是不允许的。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不能滥用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推定办法。行政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