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只是一步之遥。
第二,关于所有权限制论原则的广泛应用,可以进一步认识自物权无权占有的真面目。
法学家们在研究民法、物权法时,提出了一整套所有权限制论原则,为我们实质性地推定自物权无权占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有权限制论原则主要有:
(1)所有权人平等互利原则;
(2)所有权人物权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
(3)所有权人物权活动公平合理原则;
(4)所有权人物权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5)所有权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所有权人遵纪守法原则;
(7)所有权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8)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9)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原则;
(10)相邻关系团结互助的原则;
(10)保护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的原则。
自物权人违反上述基本原则,超越本权或者无权源之本,很有可能由有权占有变成为无权占有,由善意占有变成恶意占有。
第三,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42条“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基于对外占有关系中的重点规定。至于对内占有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没有提及。
问题在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无限责任,是百分之百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至于善意占有人和自物权无权占有人,是否百分之百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是无法确定的,或者需要承担,或者不需要承担,两者兼而有之。
具体情况应当是这样的: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可能会发生两种情形:
一种是该占有人于占有其物过程中是依据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权,当发生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时,合理价格与物权价值可以抵销,一般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另一种是占有人于占有其物过程中是没有付出代价的,或者是以不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当发生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时,无以合理价格与物权价值可以抵销,一般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自物权无权占有人而言,也可能会发生两种情形:
一是该占有人是本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根据内部规定需要赔偿的得赔偿,根据内部规定不需要赔偿的就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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