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编,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往往是浅层次、单方面的,主要是平整对外的占有关系的,不太关注对内的占有关系的。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既有单方面的责任对象,也有双方面、多方面的责任对象。依照这样的原则精神,他物权恶意占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物权有权占有人故意放纵恶意占有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企业有着双重性身份,对外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对内却是公事主体。无论国有企业充当自物权人,或者充当他物权人,都有双重性身份;在开展经济活动与物权活动中,国有企业往往是以所有权人身份出现的,然而,在内部产权关系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可是,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贪污受贿的经理人员最多,他们才是最大板块并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群体。
若论“反侵占”、“反恶意占有”的规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权力、威慑力的法律,一是《国有企业资产法》,二是财产刑法。
遗憾的是,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资源,很多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起来;物权法理学也是一门很深奥很独特的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均不及制度物权法的刚化程度,他们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强人意。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善意与恶意合同,有时候是辨别不清的。
他物权无权占有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物权化排除系统。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益共沾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和占有关系上的很多矛盾,正确处理他物权无权占有关系,会花费很大的精力。
他物权种类繁多,而且常常处于运动的或者变态的状态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于有时候会令人束手无策。根据矛盾律一分为二的客观要求,在关注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无权占有,在关注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两者之间不应当偏废。
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环境中必须要做的紧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这种推定方式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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