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限制条件是意定的要件,法律效力方面不及法律要件,客观上存在不动产善意占有的类型,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主要集中于可流通、可交换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占有权方面,总体上,此类善意占有比例数量应当低于动产的善意善意占有比例数量。
三是,物权化方针及其平衡机制的限制。
实行不动产自物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同时限制的物权化方针,实行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私占有和其他占有的限制统筹兼顾的办法。
对照各种不动产之占有权、占有制、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的项目,正确而精准地推定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各种相关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法律的限制、物权化方针及其平衡机制的限制。
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保护中心论,是一种非常特权式、特殊式的限制性占有方针,凡是破坏这种物权化方针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其中不动产之恶意占有最为突出,发生的概率也很大。
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于普通物权法中是一种优先权式限制性占有方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需符合这样的物权化方针。当土地、自然资源等不动产所有权被法律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此类特别所有权的性质,否则构成不动产的恶意占有。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于担保物权法中是一种优先权式限制性占有方针,是对于普通物权法之“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方针进行调整的新方针。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受法律要件、合同要件和事实要件的限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之抵押不动产的占有,应当是精神占有和间接占有,否则便是恶意占有。
中国物权法不将不动产列为质权、留置权对象,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共所有的,民事主体不能自由买卖土地。随意买卖土地者,侵犯土地所有权者,均推定为恶意处分与恶意占有。
四是,限制不动产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越权行为,依法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侵权责任。
物权法占有编,都是从民法角度来规定侵权责任的。倘若从公法角度来规定侵权责任,起码需要以数倍的条文来加以规定。关于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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