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整个经济社会的物权是单极的,其财产占有关系完全是自给自足的,不可能实现物权经济化和经济物权化,也不可能发生物权运动,物的利用与效用因没有社会性而很差、很低。
承认两极物权制并不是一件坏事,至少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各种物权关系、占有关系,至少可以成为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的一个工具。
自物权与他物权两极分化的物权制的成立,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应用研究上的哲学模式。尽管自物权或他物权有时候可以独立存在,尽管两极物权有时候时生时灭、时长时消、时静时动,然而,总体布局上依然是两极式的,这一组物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第四板块,补充性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历史在前进,形势在发展,社会在变化,法律也随着改进与提高,各式各样的大大小小的补充规定不定期地公布下来。
物权主体上,由一般民事主体扩展至国有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限制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规划权限和盲目投资建设权限,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大拆大迁”、“强制拆迁”的暴利与暴力冲动,力戒他们暴殄天物、铺张浪费等败家子作风,合力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地保护耕地面积,对于各级政府采取严格的审计与督察制度,并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带头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法令、条例、条令、政策与规章制度。
对于国有房地产企业,应与其他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形以外,开发房地产不再享受划拨地的优先照顾,不在此领域设立土地资源的先占特权,同样地采取挂牌、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物权本体上,集权与放权的方式不同,所有权之公有、使用权之民有同时在扩大。
一方面,国家所有的地域范围在不断扩大,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不断缩小。一步步地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向一元化,即向土地所有权完全国有化迈进。与此同时,不动产投资的公益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为中国不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搞私有制,主要在有偿使用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开放。这样做的目的,是遵循价值规律的积极表现,利用不动产资源的经济杠杆、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变死物为活物与财物,增加财政收入,搞活国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