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人、承租人等均根据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土地占有权,租赁权是意定的占有权。
2、无权占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脏物的占有等均属于无权占有。其中,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本质上或者总体上属于无权占有,为了对抗虚报冒领者或者根据妥善保管的需要,可以假定为有权占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则由无权占有上升为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情况复杂,故普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可根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等民事处理办法来正确对待。但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两者之间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都有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则,善意占有人有条件的赔偿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所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物。但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善意占有人时,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利益,则不必赔偿。
二则,恶意占有人无条件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恶意占有”,扩大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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