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但可以视为特殊留置权之占有。清洁工捡拾到价值不菲的黄金首饰,遗失人应当给予赏金。因为捡拾人不知失主是谁,又害怕得不到赏金,她有暂时占有此物的权利,出质人可视为暂时缺置。
(2)捡拾人返还原物给失主后,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失主应当适当地给予捡拾人以物品保管费与赏金。无论失主是否起诉捡拾人,都可以一律免予法律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要作出以上两个结论呢?因为:
其一,这不是个普通的捡拾案件。
因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的金融管制制度不同,香港对于黄金交易是相对自由的贸易,而大陆对于黄金走私打击得很严厉。香港商人登机前要接受登机物品申报与检查,他携带大量黄金首饰出关,风险可想而知,起码他得交纳一大笔出口报关税。
一般人会认为那位商人太粗心大意,故而“遗失”了价值数十万元的黄金饰品。想想看吧,世界上有这么粗心大意的黄金珠宝商人吗?即使是白痴也不会这么粗心大意。他极有可能是故意扔在那里,暗中派人监视,然后相机行事。商人他知道整个候机室是有摄像头的,谅捡拾者她也插翅难飞,而且清洁工是机场内部员工,一眼就认识出来了。
其二,此项案例可定义为特殊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法学家认为这是一种“特别留置权”、“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的留置权等,这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与民法典物权编或物权法规定的一般留置权具有不同之处,尤其是在牵连关系方面,主要是债权人独立自主的程度比普通的留置权大一些。
捡拾人的留置占有权,是在特殊环境、特殊情景条件下产生的占有权。即使是捡拾人知道这是贵重物品,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那么香港珠宝商人的黄金首饰有可能面临着课重税、罚款甚至于被没收的危险。捡拾人没有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捡拾人可以有限期地占有遗失物,并可以适当地收取保管费用,甚至于可以向遗失人请求领取赏金。
其三,应当免除捡拾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捡拾人的所作所为对于遗失人并无损害,反而有利。因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与财产损失的危险,受益很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捡拾人的行为对于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主不诉,法不理”的司法原则和“疑罪从无”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