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所以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般而论,由遗失物引起的占有关系,是普通物权法方面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关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本案例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范畴的占有关系,事实上是担保物权法之特别留置权类占有关系。
留置权法中存在不动产收益租赁型、营业主人临时留置型等特别留置权,以及车站、码头、车厢遗失物的特别留置权等。
上述打扫卫生的拾得人没有及时地将捡拾到的黄金交公处理,已经构成过失性占有、有瘕疵式占有,至于是否构成恶意占有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即使是构成恶意占有的,捡拾人已经全部遗失的黄金返还给了遗失人,遗失人并没有任何损失与损害,而且捡拾人应该说是有功于失主的。遗失人不但不能向捡拾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还应当给予她以赏金回报才是正理。
对于捡拾人的过错行为,应当适用于批评教育,一般不适用于治安拘留,也不适用于刑事处罚。
本案件应当适用于“疑罪从无”的推定规则。试想象一下,价值300万元的金首饰,是谁这样粗心大意会丢在垃圾桶旁边,为什么不亲自携带?这里面有很多疑问不容易辨别真假。
盗窃犯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没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实的时候(事实上也根本无法弄清遗失人的真正意图),在捡拾者如数返还给失主以后,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不太合适了。
对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错占有与有罪占有等,一定要弄清楚后才作出正确的决定啊!
倘若基于普通物权法之无权占有关系来处理此案,该拾得人容易定义为恶意占有,会作出有罪推定。
倘若基于担保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关系来处理此案,该拾得人容易定义为过失占有,会作出无罪推定。
笔者认为,此案作出无罪推定是正确的,否则是错误的。
第三,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现行的普通物权法将占有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类性质,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个派别。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负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或负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有所不同的地方主要有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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