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此类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相对从宽。
一般采取比较温和的办法来处置,比较重原因,不太注重后果。对于善意占有的,当事人返还原物即可,不必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但在制度物权法里面,有时候不仅仅要求当事人返还原物,而且还要求当事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甚至于更重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二则,对于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也有特定放宽的条件。
普通物权法之财产保护大多数受诉讼时效限制,所有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的,均视为弃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恶意占有人从宽处理。
制度物权法之财产保护大多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恶意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越大,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数额巨大的永远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则,此类占有关系性质有许多习惯法的成分而相对从宽。
普通物权法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主要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确定,合同关系基本上决定了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人对于准占有人(将占有人)是否作出优惠与恩惠的选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商品交易领域中经常遇到这些事情,故普通物权法难以作一刀切的办法来断定无权占有与赔偿损失,总体布局上是善意占有的范围较宽、恶意占有的范围较窄。
制度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主要是公共、公益或公众财产,不采取果断的、强制的措施,就缺乏法律的权威与效力。总体布局上是恶意占有的范围较宽、善意占有的范围较窄。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公职人员受私人请托,收受他人“好处费”几万元,就有可能违反刑法规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退脏和罚款处理。然而非公职人员之私人受私人请托,收受他人“好处费”几万元,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退脏和罚款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这就是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的一个执行措施上的区别。
有的私人朋友之间之间借贷,数额在几千至几万之间,债权人可以决定不用还或者少还、决定迟延还而不计较赔偿责任,这种宽大处理的情形在制度物权法中是较少见到的。因为国有财产权利的行使,是政府信托与职业经理人信托制度规范的,是不允许国有资产擅自白白送给关联人的。
普通物权法对于善意的占有,仅仅作为一个简单式的推定:善意的占有,一般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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