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型。食品、一次性用品等,被他人食用、使用、利用后永远也无法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泯灭
泯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丧失其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
如物理学上、经济学上和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灭失,均会不同程度导致该或该权丧失其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4)淹灭
淹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淹没、消灭。
如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隐秘地藏匿在某个地方,或者将脏款脏物隐秘地转让到国外,淹没、消灭在茫茫人海之中。或者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该物或该权利被淹没、消灭等。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5)丧失下落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踪、下落不明或者完全丧失下落。
丧失下落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经过多手、多次转让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恶意处分人失踪、死亡,有的是经过隐藏、埋藏或者转移到隐秘之处了,有的转移到国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6)无法返还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没有办法返还给权利人。
无法返还的对象,不光是善意占有人,当然还包括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等。有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7)当事人或者责任人
在这里,当事人不一定是损害、损失赔偿的责任人,而责任人一定是当事人。
灭失的当事人或者责任人,概括地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对于占有物非因应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实行有限责任制。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与司法经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权或者所有权的,在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对此,《日本民法典》第191条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3条中,都有相同的明文规定。
注意,法律规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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