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有权占有,此后与有权占有人构成隐性的占有关系。两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一定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此类善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占有效力、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相对模糊,有可能根据习惯法进行调整。
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是在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占有关系之后确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此后与有权占有人继续保持占有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中介占有人超过保管、保存、保护或者维护的范围与时间等便发生了无因管理关系。此类善意占有人,之前是有权占有人,现在是“准有权占有人”,占有效力、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相对清晰,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补偿或赔偿。
无因管理,是一种无约定的或者超过约定范围之外的管理,管理人对于所有权人并无管理的义务与服务,出于善意管理的需要,善意占有人仍然尽了义务或者服务,从而保护了所有权人的财产免受损失。
如保管人对于委托保管人的货物超过约定的时间,未超过部分是义务范围,超过部分不是义务的范围。尽管超过部分不是义务的范围,而保管人也不能随便将委托保管人的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抛弃等,否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准有权占有人,是介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的边缘式占有人。物权关系上,其是无权占有人,因为是善意占有人并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占有时间;债权关系上,其是有权占有人,因为委托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费。
注意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因为委托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费的,导致保管人的超时间占有是善意占有;因为保管人无理由地故意拖延时间的占有,就是恶意占有。
对于恶意占有人,不仅不能取得保管费,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三种,由担保债权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
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均为担保债权人和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种善意占有人与第二种善意占有人有很多相似的方面。都是由有权占有人转化为准有权占有人,都是于物权上是无权占有人而于债权上是有权占有人,都是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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