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系指无偿享受占有的一类二级式善意占有人,就是非所有权式、非自主权式无偿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占有之类的善意占有人。
法律关系上,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严重瘕疵的善意占有人,即不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的另类瘕疵善意占有人。
试想一想,当无偿取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善意占有人,本来没有这些权能权利的却无偿享有了,这样无功受禄的人,难道说不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吗?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肯定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下同)的法律责任,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的各种责任。
注意,同样是妥善保管和返还原物、原权,对于标准式善意占有人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来说是一种责任。对于义务可以是有偿的,对于责任完全是无偿的,这是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性质上的重要区别。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将侵占之物或之权交于善意占有人保管、储存、运输、加工或者管理,受委托占有人有恶意占有人之嫌疑。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即使是有权占有人没有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将侵占之物或之权交于善意占有人免费使用或者出租、转让,受委托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之嫌疑更大。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即使是有权占有人没有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准有权占有人)。
占有关系成立后,运输人、承运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其他的信托物权人等有权占有人,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的格式与众不同。
正宗的善意占有人,是在未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占有关系之前误信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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