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这三种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定义为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
与无权占有人之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用权人,以及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借用权人等占有关系人,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信托占有人等中介式占有关系人,这些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定义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是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较高级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一些责任人,有法律规定的约束,有合同约定的管束,有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实际操作中比无权占有人、准无权占有人所受的赔偿机会多一些,规避与逃脱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小一些。
本论题确实有些别扭,颠覆了传统的损害赔偿人分类法。上述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人,放在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是一些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然而,放在占有编中,反而成为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比无权占有人多出无数倍,发生损害赔偿事件与案件亦多出无数倍。最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一定是有权占有人,而不是无权占有人。
第二,以债权的约束力为标准,可推定担保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二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担保债权人少于普通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少于普通物权人。普通债权人不一定是普通物权人,普通物权人不一定是普通债权人。然而,担保债权人一定是担保物权人,是一种双面权利人。这已经是够奇特的了。
1、反物权化方针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是大王级的权利人,可以对于任何其他的普通物权人颐指气使的,稍有不满意的就勒令下级物权人解除占有关系,承担损害赔偿的往往是下级物权人。物的毁损、灭失,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才是大王级的权利人,所有权人反而成了债权法锁的囚徒,可以对于任何直接的和第三方的所有权式债务人颐指气使的,稍有不满意的就勒令下级所有权解除法锁关系,承担债权性损害赔偿的往往是所有权人。债的毁损、灭失,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2、双面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