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本为有权占有人。因委托拖欠合同支付的款项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等,于继续占有过程中,便形成了无因管理式的“准善意占有”。自从委托人完全支付款项之日起,该占有人继续返还原物、孳息的,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中,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于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上述有权占有人可以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相反地,上述占有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对于自己多占之物、之款逾时不退还给债务人,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取得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三大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的,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但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应当属于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占有人。
善意取得人,是一种较高等级的善意占有人,在特定的条件下需要保护其交易安全和交易债权的保证。对于其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法律层面上仍然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进行适当处理。
关于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应当分清蜕变前、蜕变后两个时段来分别对待,或者需要按照已经蜕变和未曾蜕变两种情势分别对待。
由于善意取得人与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构成了隐形的“三角占”、“三角债”关系,无论是否蜕变,恶意处分人需为其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蜕变前,恶意处分人得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得减免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是一种有偿回报性质的义务。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这样的当口上,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其合法享有,准许有权使用其被占有之物。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应当与恶意处分人对于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则,亦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到利益时,才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倘若善意占有人未受到利益,则不必赔偿。
蜕变后,得与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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