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减免其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是一种无偿回报性质的责任。承担责任后,不能向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或许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需要和恶意处分人一道共同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原物,应当包括本体物、天然孳息物、附加物、附着物或者连体物。知识产权中,或者特定的物象中,还包括或者专指无形物。
原则上,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害、毁损、灭失什么物,就应当赔偿什么物,或者赔偿与该物价值相当的金钱。
所谓原权利,应当包括权利人原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租赁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权利或者利益,以及基于物上代位权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他方来源的利益。
原则上,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害、毁损、灭失什么权利,就应当赔偿什么权利,或者赔偿与该权利价值相当的金钱。
注意,此类善意取得人蜕变为恶意处分人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比其他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要轻许多,要比恶意占有人和其他的恶意处分人轻一些。
4、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
现实生活中,恶意占有人为了掩盖侵占、侵权的违法犯罪事实,毫不犹豫地将其侵占之物或之权利转让给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不仅灭失物、灭失权利,而且企图灭失违法犯罪的证据。
继续占有上,先是恶意占有人,而后变成恶意处分人,不是即时性的单纯的恶意处分人。对于这样非法的侵占人,一要承担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要承担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包含物实体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包含物权、债权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等利益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时间越长,损害赔偿责任越大。
物实体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物被毁损、灭失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叫做侵物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对于各种恶意处分人非追查不可。
债实体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债权被毁损、灭失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叫做侵债权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债权性的意义,可以与侵物的民事责任合并追究,对于各种恶意处分人非追查不可。
股权实体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股权被毁损、灭失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叫做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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