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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第6节)

取得非法占有,是恶意、恶劣、恶性甚至恶毒的占有人。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可以侵权之债的名义,实行“应赔尽赔”的原则,要求责任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说,遵从赔偿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责任人即恶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处分人,从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以“侵权之债”的法锁限制责任人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被占有之物或之权没有遭受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损失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反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善意占有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没有履行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法锁关系亦为正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律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区别对待,责任对象和责任范围不能搞扩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实行以物权式法锁责任为主、以债权式法锁责任为辅的方针,无理由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也是不可取的。

善意占有人,可分为多个类别,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是高端的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权利、原孳息的义务应当是有偿性质的义务。与恶意处分人之间构成普通债权式法锁关系,应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学上,主要是以此类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为模型,进行损害赔偿责任推定的。

一则,推定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普通债权式法锁责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责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占有人仍然是一种无权占有人,且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和返还原物的义务。虽然是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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