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笑掉了大牙。德国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19世纪(1896年8月18日)公布敲定的,多达552条。殊不知,中国物权法涉及到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四大物权主体,涵盖各种各样的物权客体,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而德国物权法只有私人一个物权主体,主要集中于土地类不动产。
更有甚者,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还有一些法理学家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非常不满,暴跳如雷地破口大骂。说什么物权法本身是私法,为什么把公法的内容也搞进去啊,成何体统啊。在他们看来,中国物权法只要100个条款就足够了,现在多出这么多,这不是强人所难吗?为了论证他的理念绝对正确与可靠,举例说原子弹那个东西重要不重要?重要,太重要了。于是乎,他进一步喋喋不休、咄咄逼人地说,这个原子弹需要物权法来规定吗?于是乎,他以胜利者的姿势得意洋洋。他这样大胆地讲,不是私下讲的,殊不知,这些话是对中央领导人讲过的,而且这样离奇的文章也能够出版发行。你说中国物权法学界到底有多少怪事啊。
其中一个最起码的概念,这位赫赫有名的专家也搞不懂。即使是私有化的国家,物权法、债权法一律是民法,不叫私法,尽管有相当多私法的内容。世界上哪有绝对的私物权法?以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和不动产登记法而言,总是与公法相关联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有民法典,名称是民法典,也不是私法典。英美国家有普通法,名称是普通法,不叫私法。起码来说,其中的不动产登记法,根本上是公法的内容,登记机构主要是分别有警署、法院、地方政府等公办机构。中国几千年以来,登记土地的是户部的官办机构,土地与户口登记法纯粹是公法。
最离谱的是日本民法典,里面公法的内容占1\/3以上,连国家赔偿法这样纯粹公法的内容也肆无忌惮地增加进去了。日本是个私有化国家,他们也知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统一性啊,他们的法律专家没有中国那样的法律专家聪明啊。
那些私有化国家可以明目张胆地将公法内容加进民法典和物权法,中国是公有制国家为什么反而不行了呢?就拿中国那位有名的法学家来说,他是中国顶级学府的法学教授,每天上班要用公物,每天上街要走公路,他是一个纯粹的私有者吗?他一辈子只承担私法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公法的法律责任吗?
原子弹怎么了?原子弹仅仅保护国家财产,不保护私人财产了吗?只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不保护人身安全吗?保护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2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