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规定,粗看起来是简单的,而从法理学上分析却是非常复杂的。
就占有人而言,仅仅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的占有人就多达数十种,其中就包括许多品种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其中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形式也多达数十种之多。同样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法定的与意定的、物权的与债权的、自力救济的与公力救济的、可持续性与不可持续性的、高法律效力与低法律效力的请求权,进展中的顺利程度和最后的结局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上述规定,基本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这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通用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此外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偿取得准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都可以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更进一步分析,专门对于有权占有人,最好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分别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是基于有权占有人即物权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而专门规定的。而本条款即第245条,包括合法并合理占有之有权占有人和不合法占有并合理占有之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在内,立法目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尽管两种占有之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名字上是一样的,而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均有所区别。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非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暂时维护无权占有状态,最终目的在于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完全理顺现成的占有关系,实现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与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很大的差异,与担保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些微的差异。普通物权法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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