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提供参考资料,但不能替代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表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的统筹兼顾与优化选择。当占有保护请求权被法律确定下来以后,权利人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途径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特殊情势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但可以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时候还可能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如果是基于物权而有权占有某物时,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并造成损失时,该占有人不仅可以基于物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无权占有,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时,那么该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涉及单纯的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本条款的规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就是法律、法锁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损害的保护手段。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按照传统物权法学理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和物权法学界,关于占有保护的基础的大量论述与主流观点,是基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但是,绕过来绕过去,还是会绕到占有权利的保护,包括物权式保护、债权式保护、利益式保护等。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在于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二在于无权占有之特殊性保护原理。前者是基于法理上的临时性、中介性保护,最终应当由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所取代。
以物权法的本职工作而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各司其职的。那么,关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重点在此占有的确认,至于保护与利用都是临时性的。关键在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都是非法的无权占有,这些无权占有人有限的排他权,只能针对其他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和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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