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
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机制中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
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0页 / 共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