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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第9节)

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弱势力的保护。

第二步,有权占有正保护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

第一步完成任务以后,遂由债权式占有保护进入到物权式占有保护方面来,原占有保护消灭、现占有保护生效。善意占有人需要返还原物的,应当不延迟地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占有的标的物、标的权利毁损、灭失的,原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一般分析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

有权占有是本权的正占有,一般是符合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甚至有些特定的权利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无权占有是事实的准占有,一般是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事实有条件地受法律暂时保护,目的在于让其过渡一下,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善意占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价金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势下与无处分权人作出的交易而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某种意义上说善意占有是受到欺骗或者蒙蔽的受害者。在善意占有保护过渡期内,善意占有人准用有权占有的规定,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的性质,有大恶、中恶、小恶和单恶、共恶、混同恶等性质的占有,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从普通、担保物权法到制度、政策物权法,全部否定恶意占有。但是,恶意占有的自我保护,是防止第三人的恶意占有,以便于防止恶意占有的更加恶化与复杂化,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性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常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便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一般性质如下。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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