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妨害。有的还来源于家养动物、种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直接的来源和间接的来源,有人为的来源和自然的来源,有持续性的来源和间断性的来源,有必然性的来源和偶然性的来源,有单一性的来源和多样性的来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来源不尽相同,终究会影响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和排除妨害进程的顺利程度。
(二)两种规定
《物权法》条文中,前后出现过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款,字眼上、形式上两者是相同的,而内容上、性质上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立法的目的意义还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1、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是专指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于不享有物权的无权占有人,不适用于该条款的相关规定。
所谓“妨害物权”,包括但不止于当事人对于物的占有及其妨害的请求权,即包括但不止于妨害人对占有物的妨害。除此之外,妨害人对占物权的妨害才是重点。
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这些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无权占有人的,不再享有物权,于是乎,就不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相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是并用的。这是一种重量级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2、基于占有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并用。
对于无权占有人,重点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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