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恶意占有人,因为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准许其参照善意占有人的办法实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二、一般分析
占有物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意义相近的请求权。一些大的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就有危险的成分,两种物上请求权可以合并行使。应当注意的是,这两项请求权是包括有权占有人和部分的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保护的有权占有人的此类两项请求权有着权能与性质的差别。
占有,对于有权占有人(特别是所有权人)是一种衡定的权利,对于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不是一种衡定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否衡定的权利,均可以在合适的法律条件与事实条件下形成一种财产权益—或者是(有权占有)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无权占有)拟定的(特定的)财产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的侵害。对于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关于侵权的法律责任,权威解读文本中简要地列举了以下三种主要情形: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损害;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以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3页)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损害与损害赔偿项目应当是个基本型号。众所周知,对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无权占有人的损害,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其中关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对于所有权人的损害是最大的损害,其次是对于他物权人的损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占有妨害,不单单指丧失占有的妨害,在一定的情形下,占有人不丧失占有也会遭受妨害。依形式与性状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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