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人,有些是偶然性的占有人,有些是由有权占有人变成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无因管理人,有些是善意取得人的关系人,个别是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此类无权占有人至少有6种以上,是占有成分最为复杂者之一,都是无条件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其实是应当划分为几个等级的无权占有人,都比善意取得人差一点,都比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强一点。
倘若将这几类无权占有人,也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好像意义不大。仔细想想看,这些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的主体资格,能够存续几年就很不错了,怎么可以存续20年之久呢?
譬如,地上遗失物或者文物的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的发现人,以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都是偶然占有、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将占有物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或者送给国家。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又如,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占有人,如所有权人、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不按照给付费用的,因债务关系而逾期占有是善意占有,变成无因管理人。与上述第一总类一般善意占有人相同的是,都是偶然占有、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将原物归还给所有权人、委托人。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又如,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人、担保债权人和反担保物权人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占有或者继续占有债务人之物(之权利),构成无因管理人。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都要求当事人双方,采取短平快的办法尽快清偿债权债务,两者之间的法锁关系和占有关系都不能坚持长久。与上述第一总类一般善意占有人相同的是,都是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短期内将原物(原权利)进行处分,或者归还给所有权人(债务人)。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以及标的物、标的权利等,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5)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都是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都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以及原权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