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原因之一,是“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转而又说“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而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不消灭。”
上述观点,将“事实性占有”弄成了弹性的事物。司法理论与实务中,“事实”即证据,就是客观存在的、硬性的事物。
2、如何看待占有不消灭
该文章举例说:“须注意的是,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而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不消灭。例如,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没数日;因山崩桥断,一时不能取回放置彼岸的物品;房客于柜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还有手表遗留于客房;于访友时,临行遗忘衣物;占有的物品虽已被窃多日,但人脏俱获,可请求返还,等等,均不得导致占有的丧失。”
上述例子,对于“事实”、“事实性占有”和“占有的丧失”之逻辑认知或者推定,是虚假的证据。
下列问题无法自圆其说。
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不属于占有消灭吗?
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就一定“不得导致占有的丧失”吗?
动产的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等于不动产的暂时性占有消灭吗?
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仅涉及事实性占有,一律不涉及权利性占有吗?
可预期回复的,到底是基于事实性占有还是权利性占有?到底是基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有条件要求的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与无条件要求的可预期回复的占有,难道说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恢复目的吗?
首先,多数脱离直接占有之物,基本上应当推定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
“事实”、“占有的丧失”反而可以肯定的是: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遗留于客房的手表、临行遗忘衣物,这些权利人脱离直接占有之物,基本上应当推定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因为,占有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了管领力。
占有的土地,这是不动产,洪水不能冲走,别人也不能拿走。不能因为洪水淹没数日而断定占有人“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只能说事实上的管领力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占有的物品虽已被窃多日,但人脏俱获”,只能作两个阶段来解释:一是人脏俱获前,标志着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二是人脏俱获后,标志着从丧失占有进展到可恢复占有。这是两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事实状态。
其次,关于“占有不消灭”推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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