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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7-2(第9节)

易、交换、赠与、赔偿、租赁等处分土地的事迹与登记活动。由于中国是古代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普及率相对较高,故一直是世界上最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之一。国家每次朝代更迭和土地改革、土地调整,都免不了又要来一场大规模的土地变更登记工程。

目前,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集权制国家,故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较少有分权的,登记机构一般是国家对口的主管部门。资本主义国家既有集权制的也有分权制的。

同是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由王室代表整个国家负责的,尽管现在是议会制。美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由51个州自行负责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等多部内容全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由天皇代表整个国家负责的。

总之,包括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各种政治色彩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基本上是以中央集权制为主导地位的。虽然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但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必需的、统一的和基本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二是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

统一性,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统一性。不动产登记是由不动产登记法驱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与国家的不动产监管制度相通的,故不动产登记法与国家的不动产监管法应当精神统一,步调一致。物权法起草与全国大讨论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很多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

实用性,是指不动产登记的范围要增强实用性,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简便实用。如合并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建立计算机电子档案,以便于每个地区可以进行电子化信息化查询;减少年审、复审和重新发产权证次数,防止地方登记机构滥发证、乱收费和以证谋私,增加权利人的办证负担甚至于精神负担。

物权立法时,中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登记与反复登记浪费时间、浪费人力物力,给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麻烦。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分头登记,两个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某些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漏洞不容易及时发现,给予不该取得产权证的恶意占有人也颁发了产权证。

三是下位法有限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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