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全国最重要的不动产登记法进行亲自立法,或者将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相关的不动产主管部门的部门法规修正升级为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小权分散,就是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根据全国各地区的现实情况与现实需要,向全国副省级以上地区的立法机关下放一些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法规的立法权,授予他们以一定的立法权限、立法范围,以便于统一登记部门和统一登记手续,或者对于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一些微调。
当前情势下,为了适当保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动产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特色,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授予他们的立法机关以更高权限的立法权,至于他们是大陆法系的物权立法方式还是英美法系的物权立法方式,在所不问。
不动产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既最传统又现代的办法。古今中外或者古往今来,各个国家与各个地区均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与办法坚持不懈地贯彻实施。
人类社会大规模地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大约5000年前的人类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开始的。人类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将农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客观上对于土地的登记与人口的登记有全国性的需求。自此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运而生,一发而不可收拾,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同化、最悠久、最重视、最平稳和最适用的一项财产权公示与保护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适用于任何土地所有制的阶级社会。远古社会的统治阶级深深懂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统治国家和统治人民的最好的和最不可少的统治手段。
因为国家对于土地的占有权是无限期的,国民及其家族对土地的占有权可长达数十年至数百年以上,且不动产登记与农业税收、不动产税收、人口劳役等重大项目密不可分,故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史以来最稳定的一种产权制度。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无论是土地公有制社会或者是土地私有制社会,永远也离不开不动产登记制度。
《诗?小雅?北山》著名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原则,这个时期还只是个奴隶社会,农业并不发达就这样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
西周时期,《大盂鼎铭》记载“受民受疆土”,《诗?鲁颂?閟宫》记载的“锡之山川,土附庸”,就证明了4000年前的中国就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西周时期的许多鼎铭文中,记载了许多的土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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