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和下代人之间很多矛盾就可以因此得到化解。
(2)是当事人履行义务和承担税务的重要物证。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的。否则,就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于依法购买取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向国家缴纳足够的税款;在使用国有土地时应当执行专地专用的政策法规,应当保证不搞违章建筑,不破坏建筑规划。在出租、转让房地产时,同样应当自觉地向当事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向国家交足税款。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权利人就成为自由的物权人,同时也是保证自己清白的物证。
(3)是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物证。
近些年来,群众性反腐败、网络性反贪墨,很多是从不动产登记簿册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得到确凿证据的。一批又一批的所谓“房姐”、“房婶”、“房叔”和“房大爷”,一个个地被按图索骥式人肉搜索,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
有的贪官污吏拥有数套、数十套甚至于数百套房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完全可以据此没收他们的非法财产,上交国库,并将贪污受贿者绳之以法。
某些无良商人拥有数栋甚至于数十栋楼房,通过炒作房产牟取暴利,致使房地产市场虚火,严重破坏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某些无良商人和外国资本势力,大量非法圈地、占地、炒买炒卖土地,严重破坏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城市规划建设,破坏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是十足的土豪劣绅。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某些地方政府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带头违法征地、用地、圈地、占地、批地、卖地和炒买炒卖土地,怂恿开发商强暴拆迁,公然造成流血事件和群众性抗议活动、上访运动,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还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带头隐瞒土地出让金,搞小金库侵占、截留、私分、哄抢、破坏国有资产,单独或者与村官合谋克扣被征地人的征地补偿费,对国家和对人民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甚至于某些高级军官,将国家免费划拨的军用土地私自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收取高额的贿赂,甚至于是天文数字的贪污受贿,一个个堕落成为军中败类,甚至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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